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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印發《關于培育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的意見》
文章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家發改委、環保部于九月底聯合發布《關于培育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的意見》,旨在加快培育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形成統一、公平、透明、規范的市場環境,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具體內容如下:
一、主要目標
市場供給能力增強。環保技術裝備、產品和服務基本滿足環境治理需要,生態環保市場空間有效釋放,綠色環保產業不斷增長,產值年均增長15%以上。到2020年,環保產業產值超過2.8萬億元。
市場主體逐步壯大。培育50家以上產值過百億的環保企業,打造一批技術領先、綜合服務能力強、品牌影響力大的國際化環保公司,建設一批聚集度高、優勢特征明顯的環保產業示范基地和科技轉化平臺。
市場更加開放。到2020年,環境治理市場全面開放,環境信用體系基本建立,市場更加規范公平,生態保護市場化穩步推進。
二、主要舉措
(一)推行市場化環境治理模式
創新企業運營模式。在市政公用領域推行特許經營PPP模式,在工業園區和重點行業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創新林權模式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混合所有制等多種方式,鼓勵引導各方面資金投入植樹造林。
推行綜合服務模式。實施環保領域供給側改革,推廣基于環境績效的整體解決方案、區域一體化服務模式。鼓勵企業為流域、城鎮、園區、大型企業等提供定制化的綜合性整體解決方案。在生態環保領域,探索實施政府購買必要的設施運行、維修養護、監測等服務。發展環境風險與損害評價、綠色認證等新興環保服務業,深入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實施“互聯網+”綠色生態行動。支持環保智能運營管理平臺系統研發,推動污染治理設施的遠程管控和低成本運營維護。構建跨地域、跨部門的開放式環保數據平臺,開展環境大數據分析。
(二)構建市場化多元投融資體系
鼓勵多元投資。加大林業、草原、河湖、水土保持等生態工程帶動力度,在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生態建設項目中,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牧場)、民營林場、專業大戶等經營主體參與投資生態建設項目。
拓寬融資渠道。發展綠色信貸,推進銀企合作,積極支持排污權、收費權、集體林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鼓勵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通過債券市場籌措投資資金。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各類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產業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發行上市。
發揮政府資金引導帶動作用。發揮政府資金的杠桿作用,采取投資獎勵、補助、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領域項目建設積極性。推行環保領跑者制度,加大推廣綠色產品。
(三)實施有效的激勵機制
完善收費和價格機制。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縣城和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應將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至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抓緊建立完善城鎮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提高收繳率。垃圾焚燒處理服務價格應覆蓋飛灰處理與滲濾液處置成本,污水處理服務價格應包括污泥處理與處置成本。完善環保電價政策,合理補償環保改造成本。
實施稅收和土地優惠政策。研究修訂環保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研究制定對治理、修復污染場地以及荒漠化、沙化整治的土地,給予增加用地指標或合理置換等優惠政策。
制定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推動建設一批以企業為主導的環保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及技術研發基地。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加快自主知識產權環境技術的產業化規模化應用。
(四)建立有效監管和執法體系。
強化環境執法監管。加大環保督政約談工作力度,落實環保黨政同責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全面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對故意編造、篡改環境數據的違法企業,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建立隨機抽查工作機制。
加快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排污企業和環保企業的環境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推動環境信息公開。地方政府應及時準確公布本轄區內水、空氣等環境質量數據。排污單位應及時公開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五)規范市場秩序
清理有悖于市場統一的規定和做法。市政公用領域的環境治理設施和服務,其設計、施工、運營等全過程應嚴格采用競爭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義回避競爭性采購要求。競標資格不得設置與保障項目功能實現無關的競標企業和單位注冊地、所有制、項目經驗和注冊資本等限制條件。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不得設置優先購買、使用本地產品等規定。加快推進簡政放權,簡化注冊審批流程。
完善招投標管理。制定環境基礎設施 PPP 項目的強制信息公開制度,建立招投標階段引入外部第三方咨詢機制,從項目遴選、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的全生命周期整體優化,提升環境服務質量、降低成本。
建立多元付費機制。研究制定環境 PPP 項目按效付費辦法,建立受益者付費、政府付費、政府和受益者混合付費機制。地方政府應及時、足額支付環境服務費用。
強化監督和行業自律。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領域,重點對運營成本、服務效率、產品質量進行監審,研究探索中標價格跟蹤披露機制。建立行業內企業黑紅名單制度,鼓勵行業內企業依法相互監督。開展同業信用等級評價,發布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參考標準,有效遏制惡性競爭。
(六)強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
改革資源產權制度和環境管理體制。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快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加快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
實施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營體制改革。事業性經營單位要逐步改制成獨立的企業法人。現有國有污水垃圾處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控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效率。
(七)開展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
改組成立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領域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推進國有資產重組整合、股權多元化,發揮國有企業技術優勢,提高國有資本的整體功能和效率。
推進國有資本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在項目層面開展混合所有制,在確保國家對戰略性資源具有控制力的基礎上,引導非國有資本參與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項目建設,對于新興治理領域、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高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穩妥推進員工持股試點工作。
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國企考核制度。完善國有企業分類考核,加大對企業節能、環保的考核力度,構建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考核體系。
(八)加強宣傳教育,推進國際合作
提高全民意識,強化公眾輿論監督;
推動環保企業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