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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 環保失信新規定
(轉載自:陽光時代法律觀察)
近日,環保部、發改委、央行等31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針對在環境保護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環保失信人”)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
誰將成為環保失信人?信用修復又該如何實現?下面讓我們來看看專業人士將如何解答。
一、何為環保失信
哪些行為屬于在環保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呢?備忘錄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但環保部相關人員表示,如企業出現“環保不良企業”的相應情形,則將被列入環保失信人名單。根據2013年環保部、發改委、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企業如在上一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應被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1.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2.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通過審批擅自開工的;
3.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4.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
6.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或者通過私設旁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8.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7.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9.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10.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1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12.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的;
14.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響應不利的。
二、信用如何修復
企業被列入環保失信人名單后如何實現信用修復呢?備忘錄中仍未明確規定。對此,環保部相關人員表示:“所謂‘一次違法、處處受限’是有時限的,環保失信人名單將會動態更新”,可見在環保失信人完成整改后的一定時間內,環保部門將會對其重新評價,并決定是否將其從“失信黑名單”中抹去并停止使用各類懲戒措施。
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的規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周期原則上為一年。每年4月底前完成對企業上一年度環境信用的評價,在此之前環保部門會將初評意見反饋至企業并在政府網站公示(不少于15天)。相關企業若對初評意見有異議,可在公示期滿前提出。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環保不良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環保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環保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核實;對經核實的整改信息,環保部門會將其記錄在企業環境行為信息管理系統中,并在核實后的三個月內向社會公布。
除環保失信人聯合懲戒外,國家層面還針對失信執行人、失信工商企業、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上市公司、安全生產領域失信單位和責任人出臺了聯合懲戒制度,最多的涉及44個部門、90多項懲戒措施。2016年6月,國務院還發布了《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力求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并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
利益誠可貴,信用價更高,相關企業要高度關注自身信用風險,小心被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