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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變化
在國家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企業自主創新和專利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申請專利積極性高漲。為加快知識產權大國建設,去年底李克強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降低專利申請和維持費用。近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正式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這一新辦法的出臺,給眾多小微企業、個人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減輕了專利申請和維護負擔。下面我們就來看下新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比較之前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有哪些變化
1.頒布主體不同:《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以下簡稱《減緩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訂頒布,《專利收費減繳辦法》(以下簡稱《減繳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制訂頒布,《減繳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以本辦法為準。
2.年費減繳期限:《減繳辦法》第二條規定減繳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減緩辦法》規定為三年。其實,延長年費減繳的規定之前就已經出臺,2015年12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布了《關于專利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前六年的通知》,對專利年費減緩情況作出說明:自2016年1月1日起,對符合《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規定、經專利局批準減緩專利年費的,專利年費減繳時限由現行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前3年,延長為前6年。此次寫入《減繳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3.減繳費用的種類有所變化:在新出臺的《減繳辦法》中,除年費時間延長外,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被排除在減繳范圍內。
4.明確了減繳費用條件: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單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減繳辦法》第三條)
《減緩辦法》規定個人年收入超過2.5萬元人民幣的,減緩請求不予批準。新規將減繳條件提高到4.2元人民幣,并加入了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擴大了適用范圍。
5.減繳范圍及比例擴大:復審費由原先減緩80%,改為減繳85%,且單位與個人享受同等減繳待遇。(《減繳辦法》第四條)
收費標準 | 舊規 | 新規 | |||
收費項目 | 全額 | 個人 | 單位 | 個人 | 單位 |
(一)申請費 | |||||
1.發明專利 | 900 | 135 | 270 | 135 | 135 |
印刷費 | 50 | 不予減緩 | 不予減緩 | 不予減緩 | 不予減緩 |
2.實用新型專利 | 500 | 75 | 150 | 75 | 75 |
3.外觀設計專利 | 500 | 75 | 150 | 75 | 75 |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 2500 | 375 | 750 | 375 | 375 |
(三)復審費 | |||||
1.發明專利 | 1000 | 200 | 400 | 150 | 150 |
2.實用新型專利 | 300 | 60 | 120 | 45 | 45 |
3.外觀設計專利 | 300 | 60 | 120 | 45 | 45 |
(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 300 | 60 | 120 | 300 | 300 |
由表可見,新規實施后,符合減繳條件的單位申請費、發明專利審查費較之前少繳一半;復審費用,個人少繳5%,而單位少繳25%。
以授權后六年的年費為計算單位
標準 | 發明 |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 |
個人 單位
| 全額 | 6300 | 5700 |
新辦法 | 945 | 855 | |
優惠 | 5355 | 4845 |
6.統一了多申請主體的減繳比例。《減緩辦法》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減繳辦法》實施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減繳辦法》第二條規定收費的70%(《減繳辦法》第四條)。
7.嚴格減繳申請時間:未按規定時限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減繳辦法》第五條)。
8.明確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減繳文件的規定: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并經審核批準備案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減繳辦法》第六條)
9.明確提供虛假材料的懲罰: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查實后撤銷減繳專利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的,按繳費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新規對于不誠信行為的處罰更加嚴格,不僅需要補繳已減費用,還將取消五年內的減繳資格。
10.無需補繳收益:取消《減緩辦法》中第十二條 減緩專利費用取得經濟效益后補繳的規定。